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与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冀执复字第151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湖路西山坡中段。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茨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厉宝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港安装公司)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坊中院查明,该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廊民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配套公司)龙港国用(2011)第0054号面积4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异议人龙港安装公司于2012年1月6日与渤船配套公司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渤船配套公司部分厂房和设备,租期至2027年1月5日止。
龙港安装公司向廊坊中院提出异议称,拟拍卖的部分厂房实际由异议人承租使用,若拍卖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拍卖,待租赁经营期限届满后再行处置拟拍卖资产。
廊坊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渤船配套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无不当,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只是承租了本案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和设施,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该租赁行为不能阻止拍卖,遂裁定驳回龙港安装公司的异议。
龙港安装公司不服廊坊中院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廊坊中院在该执行案件中未通知申请人参与选择拍卖机构,拍卖程序不合法;且拍卖标的物厂区由申请复议人租赁,其向廊坊中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但廊坊中院没有对该事由详细审查,故请求重新审查并中止拍卖,重新选择拍卖机构。
本院查明事实与廊坊中院所查相同。
本院认为,龙港安装公司向廊坊中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但其对拟拍卖资产并未主张可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因此其身份并非案外人,廊坊中院确认其为利害关系人是正确的。作为被拍卖财产的承租人,申请复议人龙港安装公司请求中止拍卖,待租赁经营期限届满后再行处置没有法律依据,廊坊中院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关于未通知其参与选择拍卖机构的问题,因其在异议程序中未提出,复议程序不予审查。综上,龙港安装公司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