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

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374号
申请人: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经营者:刘艳军,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宏波委738组。
被申请人: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竹桥,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李竹桥,经理。
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与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444.3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444.3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