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4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绕山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李竹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彦文,吉林兢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命置地(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
法定代表人:邢越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轩宇,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置地(长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