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642号
原告: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绕山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5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1元,由原告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