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91执751号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21)吉029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7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另案到位款项中6788元,交纳执行费,现已上缴国库。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