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民初62号
原告(案外人):吉林市华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华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华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林市华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华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17元,减半收取计66108.5元,由吉林市华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