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煤矿建筑安装总公司

高怀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10号
原告:高怀,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
代表人:***,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华玉和,该矿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家彬,该矿职员。
被告:淮南煤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淮南煤矿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方给付***中央区和北区瓦斯抽采系统改扩建工程变更签证部分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怀撤回要求被告方给付***中央区和北区瓦斯抽采系统改扩建工程变更签证部分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8元,退回高怀1360元,余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
审判长吴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