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2859号
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南关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慕进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世银,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第三人环县耿湾乡耿河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耿河村小李塬队。
负责人敬玺繁,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环县耿湾乡耿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0元,由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敬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水水
人民陪审员 郭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 蕾
书 记 员 吕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