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1281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汪伦,男。
被告: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负责人:冯继雄。
被告: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谭振安。
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