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9637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
被告: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负责人:冯继雄。
被告: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谭振安。
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