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

某某、湖北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5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沙街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7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伶俐
审判员任文
审判员黄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