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民一终字第00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委托代理人:***,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方娟,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八建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县。
原审被告:安徽柏宏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向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桂云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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