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江苏峰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友谊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0763503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临淮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3495673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兴茂旅游(来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兴茂国际旅游度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MA2P00GN3B。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峰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茂旅游(来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其农民工工资2025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其跟随包工头***在来***旅游度假区**水乡一期B区3标段工程从事瓦工工作,工资由江苏峰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经了解,**水乡一期B区3标段的建设单位为兴茂旅游(来安)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公司。截至2020年底,其尚有5250元工资未发放,包工头***写下欠条一张,承诺2021年春节前付清。但经多次催讨,其至今尚有2025元工资被拖欠。无奈之下,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规,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21年1月13日向包括***在内的35名农民工出具欠条并承诺2021年年前付清,但距今已近十个月仍未全额支付35名农民工的工资,且欠付的总数额在十一万元以上,本院认为***可能构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田 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