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

案外人某某因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执异35号
案外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花园综合楼4-车库-8。
法定代表人:刘宝辉,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文林居商住综合楼一门市-2。
法定代表人:高玉德,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晨阳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龙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19)黑03民初59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的鸡西市鸡冠区鸿祥家园小区(以下称鸿祥家园小区)3号楼由东向西1X号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龙申公司因开发建设鸿祥家园小区工程,将案外人位于鸡冠区跃进委24组的46.52平方米房屋拆迁。双方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案外人原址安置了2户车库,其中一户为案涉查封的鸿祥家园小区3号楼由东向西1X号车库。龙申公司于2017年12月末将案涉车库交付案外人使用至今。请求解除查封。案外人提供的证据:1、2012年6月28日案外人与龙申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龙申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出具的装修垃圾处理费收据;3、龙申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出具的物业费及声控灯费收据;4、鸡西市鸿祥物业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出具的物业费收据;5、鸡西市热力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的户名为***的房号为3号楼20号车库供热费增值税发票两张;6、鸡西市热力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户名为***的房号为3号楼20号车库供热费增值税发票两张7、鸡冠法院(2015)鸡冠执字第975-5号执行裁定;8、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3执异30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晨阳公司与龙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黑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判令:龙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晨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6768800元及利息(以1676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晨阳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0)黑03执11号。诉讼期间,晨阳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黑03民初59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龙申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红星路南鸡图路东鸿祥家园小区2号及3号楼地下负一层车库,2号楼A座门市5户,3号楼由东向西X号车库、X号车库、1X号车库(面积23.13平方米)、1X号车库(面积23.2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其中,查封房产包括案涉车库(详见该裁定)。在本案执行程序中,诉讼中保全查封转为执行措施。另查明,2012年6月28日,龙申公司与案外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置换鸿祥家园3号楼1X号车库、面积为23.26平方米,该协议加盖了龙申公司公章及案外人***签名。***于2017年12月30日开始缴纳了物业、声控灯、装修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并占有该房屋。再查明,鸡冠法院在执行郭艳丽申请执行龙申公司、高玉德、邓新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5)鸡冠执字第97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鸿祥家园3号楼一层非住宅0X号至2X号房屋,共计20户。查封期限为3年。其中,包括鸿祥家园3号楼非住宅2X号房屋(建筑面积23.26平方米)。鸡冠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黑0302执异235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事实中认定:“因没有鸿祥家园楼盘原始设计图纸及3号楼一楼车库及门市的编号和排序。经该院工作人员实地勘察,鸿祥家园3号楼一楼南面为6户门市房,北面为14户车库。该院975号裁定查封车库及门市的编号顺序为,南面门市从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至6号,北面车库接南面门市编号,从东向西顺序第一户为X号车库,以此类推到西侧第十四户车库为2X号。”据此可以认定鸡冠法院2017年10月23日(2015)鸡冠执字第975号执行裁定查封的鸿祥家园3号楼非住宅2X号房屋与本院2019年7月16日(2019)黑03民初59号民事裁定查封的鸿祥家园3号楼由东向西1X号车库为同一房产。故本院的保全查封为轮候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效力。经本院释明,案外人向鸡冠法院提出申请,鸡冠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5)鸡冠执字第975-5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对鸿祥家园3号楼非住宅2X号房屋(建筑面积23.26平方米)的查封,本院(2019)黑03民初59号民事裁定对该1X号车库的轮候查封生效。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龙申公司于本院查封之前已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以置换方式取得案涉房屋。案外人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主张的实体权利具有合法性,能够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9)黑03民初59号民事裁定中查封的鸡西市鸡冠区红星路南鸡图路东鸿祥家园3号楼1X号车库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