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辉,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302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