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终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花园综合楼4-车库-8。
法定代表人:刘宝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文林居商住综合楼—门市—2。
法定代表人:高玉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畅春松
审判员 付茂丽
审判员 陈春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