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扈广洲,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女,1935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9年12月11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扈广洲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晨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鸡冠区,本院对其予以轮候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