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107-1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有财产难以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64106.3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364106.3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淡良
代理审判员  刘文彪
代理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