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2民初483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1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583M。
法定代表人:王明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缴2002年7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61744元。事实和理由:2001年9月14日,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与吉州区长塘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下属企业原樟山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吉新建筑工程公司的企业合并协议书,原告原系原吉新建筑工程公司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并为员工。按照政府要求,原告的劳动关系从2002年7月1日起,转入被告处,被告经常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招投标,并对外公示其为工作人员,该劳动关系和证件一直被被告使用至2019年1月22日止。2019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被告却无法定理由辞退原告。
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经仲裁,原告诉请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缺乏基础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并未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受公司管理和领取工资,双方只是证件挂靠关系。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证件挂靠关系。因***的证照需要办理转移,公司法人基于朋友之情为其办理解聘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自2002年起会使用***的二级建造师证,有相关投标事宜时亦会让***出面办理,并按次数支付报酬。2018年11月26日,***以“本人业务发展”需要为由向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请求返还其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证,公司法人王明财请示镇领导批复未果,***遂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证原件。2019年1月22日,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将证件返还给***并为其出具“解聘证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后,***以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无故解聘且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补缴2002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养老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61744元。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吉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要求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双方合意而产生的一种存在人身、财产依附的不平等关系;订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虽然形式上显示其名字存在于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接的相关项目工程上,但并不能证明其为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接受公司的管理及从公司支取劳动报酬等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以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出具了“解聘证明”和曾经于2007年缴纳过一个月的社保为由主张其系公司员工,本院认为:我国建筑行业确实长期存在个人将其资质证书挂靠在建筑企业收取挂靠费、企业出借资质给个人挂靠及非法转包、分包等情况,也存在大量承揽、雇佣等提供劳务的关系,结合原、被告的相关陈述及证人证言,本院对被告关于双方系证件挂靠关系的辩解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的举证并不能证实其与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补缴社保,因双方未存在劳动关系,且该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大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