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88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樟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19735-3。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委托代理人**才,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井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共计壹拾贰万零壹佰陆拾捌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