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1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君山大道香榭园F区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67.5元、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9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和工商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6日本院以(2019)赣0821执1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君山大道北侧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B0××39)。因评估拍卖程序尚未完成,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