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1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本院立案执行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99元、执行费320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10月12日本院以(2019)赣0821执1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江西省华忆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未接工程款。经征求各申请执行人意见,在扣除申请执行人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后,按54.5%的比例归还所欠的本金。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