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18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女,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告: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君山大道香榭园****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在江西华亿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应收账款230000元或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在江西华亿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应收账款230000元或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