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1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君山大道香榭园F区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上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春华诉被告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安县庐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