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02民初1760号
原告:***,女,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前郭县糖酒公司退休工人,住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甲,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滨江派出所警察,住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郑再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涛,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该局工程管理科干部,住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栾玉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忠,男,1971年4月8日生,汉
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榆树市。
被告:***,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松原市
银监局退休职工,住松原市。
被告:***,男,1972年9月4日生,武警家园门卫,住松原市。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佰达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甲和于洋、被告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涛和杨淑梅,被告佰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忠、被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医药费40155.26元;2.护理费12610.8元(140.12元/天×90天);3.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90天);4.交通费4776元;5.伤残赔偿金113276元(28319元/年×20年×20%);6.鉴定费3900元;7.其他费用2284.61元(复印病历77元、护理床999元、胸椎骨折护具350元、理疗仪199元、纸尿裤223.78元、蛋白粉427.83元);8.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9.律师费100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38102.7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左右,被告住建局将其所建设的位于武警家园小区门前的长城街下面污水线和雨水线工程承包给被告佰达公司施工,住建局在工程施工前,并未实际勘查施工地点,未能了解武警家园小区只有唯一出口,未通知小区和施工方另设安全出口。导致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将武警家园小区唯一通道封死。2018年8月27日,佰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用无资质的人员施工,导致武警家园小区门前天然气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门卫***通知少数在家居民转移,由于小区门口被封死,我们只能翻墙避险。在我翻过栅栏墙准备接两个孙女过来时,被告***、***等强行将栅栏墙推到,将我砸伤。我被送往松原市中西结合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占位、胸12椎体棘突骨折、腰1、腰2椎体及双侧横突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住院2天后,转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被诊断为胸椎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腰骶横突骨折等,实施手术治疗后住院7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全休3个月,严格卧床6周。至今我仍需要家人护理生活,此次事故给我的经济和身体造成巨大损害,故提起诉讼。
被告住建局辩称:1.住建局将该工程通过合法手续承包给佰达公司,本案实际施工单位是被告佰达公司,并且施工的过程中小区通道并未封堵,畅通无阻;2.住建局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施工方、也不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侵权责任;3.天然气阀门破坏是钩机司机张明的行为造成的,司机系佰达公司雇佣,与住建局没有任何关系;4.原告在知道燃气泄漏往外跑由于***、***导致受伤,与住建局无任何关系;5.原告的损失不应该由住建局承担,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住建局无任何过错责任,不应承担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
被告佰达公司辩称:1.案发现场不是我们施工现场,距离施工现场四五百米,而且造成的直接侵权人也不是我单位的人;2.造成燃气泄漏并不是爆炸也不是爆裂,而是放散阀损坏,当时未
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事故,所以和我公司没关系。
被告***辩称,当时我们听到燃气泄漏的声音很大,院里住户听门卫说泄漏让撤离都往出跑,对面通道已经封死了,我们想燃气泄漏有爆炸风险,就往唯一通道滨江中学方向跑,年轻的已经跳过栅栏去了,推栅栏是因为有年纪大的无法跳过去,我们推栅栏的位置离砸伤人距离比较远,当时推的人比较多不是我们两个,我们离事故现场不远。因为之前有燃气爆炸的前例,所以为了尽快逃离不得已推的栅栏,一是为了自己,二是为了大家紧急避险逃生,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我通知大伙燃气泄漏让大家撤离,为了安全。同时我们帮大家跑,大家使劲推栅栏才造成原告受伤,当时因为人多我没看到。但是我们没有任何责任,我们是帮助大家逃生。原告受伤我不同意赔偿,要是没有燃气泄漏也不会往出跑,也不会造成这个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佰达公司承包被告住建局的2016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区内道路建设项目。2018年8月27日,佰达公司在松原市宁江区长城街道路建设施工过程中,佰达公司雇佣人员张明在驾驶钩机作业时,将天然气管道井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引起现场附近的武警家园小区居民恐慌,均往事发地点另一侧滨江中学方向转移(都不敢往泄漏方向即通道方向跑)。被告***、***等多人为方便人员转移,将滨江中学的栅栏墙推到,砸伤了正在栅栏墙处接运孩子的原告***。***伤后被送往松原市中西结合医院救治,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占位、胸12椎体棘突骨折、腰1、腰2椎体及双侧横突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住院2天。后转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腰骶横突骨折等,实施手术治疗后住院7天,好转出院。出院医嘱或注意事项:全休3月,严格卧床6周,佩戴胸腰支具,避免剧烈活动及重体力劳动。住院及在家休养期间共支付医疗费40005.47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其伤后的伤残等级、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事故导致的腰间盘突出的治疗费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经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脊柱损伤达九级残;2.***护理期限90日;3.***营养期限90日(可参照住院标准100元/日);4.***后续治疗费用约15000元;5.***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6.不支持***腰间盘突出后续治疗费用。***为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3900元、医疗费(检查费、挂号费)149.80元、交通费776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书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沿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购买器械和营养品票据、交通费票据、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受伤现场照片两张、录像光碟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佰达公司在道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其雇佣人员驾驶钩机在作业时,将天然气管道井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引发险情,在此情形下,被告***、***等人为方便居民转移脱离险情,而将栅栏墙推倒属紧急避险,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发生人即本案被告佰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佰达公司对***因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经核算***的损失为:1.医药费40155.26元(其请求的数额);2.护理费12610.80元;3.营养费9000元;4.交通费4776元;5.伤残赔偿金113276元;6.鉴定费3900元;7.其他费用1788.78元(复印病历17元、理疗仪199元、纸尿裤223.78元、护理床999元、胸椎骨折护具350元);8.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10506.84元。对原告***的此200506.84元经济损失,被告佰达公司应予赔偿。***诉请的其他费用中的蛋白质粉427.83元。因本院已另行依司法鉴定保护了***的营养费9000元,故对此蛋白质粉的费用,本院不予保护。***关于10000元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本案件不属于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类型案件,故对***的此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住建局、***、***与被告佰达公司连带赔偿的请求。鉴于本案系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对***的此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住建局、***、***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0506.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殿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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