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9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45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永森
审判员  刘世平
审判员  盛雅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