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3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6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闫雪莲人民陪审员崔玉莲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