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86号
原告:***,男,1946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唐新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岩诉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9.00元减半收取7,44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陶春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有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莫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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