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姜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281号
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姜朋,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姜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张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