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82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富民大街15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锦昌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137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29号3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221号。
法定代表人丁振全。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锦昌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鑫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13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锦昌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鑫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并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锦昌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鑫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锦昌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鑫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段傲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