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执37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鑫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新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倪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建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嘉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鑫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04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德源
人民陪审员 姜 力
人民陪审员 张冠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