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安民社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建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嘉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04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德源
人民陪审员  姜 力
人民陪审员  张冠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