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建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闵兆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04执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德源
人民陪审员  姜 力
人民陪审员  张冠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