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804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建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闵兆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804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德源
人民陪审员姜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