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804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维新社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建华路北段。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804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戚义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