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金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禾县金殿建筑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嘉禾县金殿建筑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4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执字第9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嘉禾电力局。
被执行人嘉禾县金殿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郴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嘉禾电力局、嘉禾县金殿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1798.5元及迟延利息,并负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金殿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嘉禾电力局已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监护人达成了协议,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嘉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