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715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张富学,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逯起,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