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3064号之一
原告:***,男,52岁,1971年5月22日,地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男,47岁,1976年3月5日,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创业大厦6601室,
法人代表:***。
被告:德惠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隆城鸿域小区16号楼8门市
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