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3064号之一 原告:***,男,52岁,1971年5月22日,地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男,47岁,1976年3月5日,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创业大厦6601室, 法人代表:***。 被告:德惠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隆城鸿域小区16号楼8门市 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