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与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民初1713号之一
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注册号:360703600048243。
经营者:郭志元(系该中心负责人),男,1971年9月24日生,回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光彩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160280224N。
法定代表人:康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兰斌,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1元,减半收取3485.5元,保全费2374元,合计5859.5元,由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施 赛
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
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