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民初17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光彩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16028022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原:赣州开发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37GM3Q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与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赣0791民初17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707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25日,本院依据被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准予其撤诉,案件已结案,应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70746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赣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707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施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