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2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43012077。
法定代表人魏利民。
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西郭塘南诸家湾后畈织机构代码1430053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百盛街****织机构代码721013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9年01月0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8530199.9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5930元,诉讼费132981元,公告费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信息。截止2019年6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