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11082号
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国琴
书记员  陶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