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603民初3187号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与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保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浙江兆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城公司)、钟兆龙、钟优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滢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柳佳到庭参加诉讼,双保公司、天宇公司、兆城公司、钟兆龙、钟优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与鼎盛公司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双保公司、天宇公司、兆城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钟兆龙、钟优珍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现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已按约履行了贷款出借义务,鼎盛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未按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应责任。双保公司、天宇公司、兆城公司、钟兆龙、钟优珍作为保证人在被担保人鼎盛公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情形下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保公司、天宇公司、兆城公司、钟兆龙、钟优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诉讼请求的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提供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表、民事裁定书、特殊资产管理系统本息清单、还款凭证、告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回执、债权申报、债权结构与分类、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股东(大)会决议、董事(股东)会决议,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在本案中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对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诉称事实予以认定,并同时查明: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对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与鼎盛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0101010140018221的《基本授信额度》及项下所有分合同提供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依据主合同发放各项借款、融资或任何形式的信贷而对鼎盛公司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12日向双保公司及天宇公司发送《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双保公司及天宇公司均盖章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书。 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分别于2015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4月20日向兆城公司、钟兆龙、钟优珍发送《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兆城公司、钟兆龙、钟优珍均盖章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书。 2015年12月14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绍越商破(预)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鼎盛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6年3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02民破0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对鼎盛公司享有债权20702833.45元。2016年10月8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02民破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鼎盛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鼎盛公司的重整程序。鼎盛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为:普通债权的最终清偿率由首次清偿率和追加清偿率两部分合计组成,首次清偿率为10%,追加清偿率以今后实际清偿情况为准。2018年11月5日,鼎盛公司管理人向各鼎盛公司债权人发出告知书,告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届满,经法院审核,鼎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执行完毕。天津滨海银行绍兴支行就案涉债权陆续获得分配款共计3030012.44元。
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分别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在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借款本息17672821.01元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37元,依法减半收取63919元,由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兆龙、钟优珍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滢钰
书记员  陈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