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中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184204.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执行申请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