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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3692567元,执行费39326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但无余额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3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七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冻结期限为三年,因属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在全区各个法院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大多未执行到位。根据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谢旭
审判员杨晓辉
审判员高俊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孔令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