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1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6日,高中文化,永昌县农民,住金昌市永昌县。
被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南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224745132Q。
法定代表人曹续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78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7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4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30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桂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