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区泰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29679382XM。
法定代表人朱文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杰,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6654444909。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将工程款付清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30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