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29679382XM。
法定代表人朱文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刘跃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保证金234658元交至法院。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03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