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国皓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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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02民初298号

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科,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9日,甘肃省金昌市人,系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本区。

被告:金昌国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丙服,职务董事长。

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昌国皓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为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玉芳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