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562号
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泰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新建路口南侧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宗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